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14年度,431號
TPHV,114,抗,431,20250522,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431號
抗 告 人 林泰宏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chantilas涼煙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61號
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伊於起訴中有提出要求批踢踢網站下架或作
者刪除文章之訴求,可能是起訴狀中沒有提出「訴之聲明」
之明確請求,以下是之前起訴狀第5條中的訴之聲明請求:
商人的形象受到不法侵害,致有所貶損,不免連帶產生對
商人營收折損之虞,商譽在法律上是屬人格權的一種,當人
格權受到侵害時,依照損害填補理論,請求權的範圍是彌補
人格權因遭受侵害,而導致之損失,包括所受損害與所失利
益。民法第18條第1項即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
除去其侵害;有受損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批踢踢是全
台之名網站平台,每天約有近10萬人上線,google網路關鍵
字搜尋也很方便!輸入科技家眼鏡後,作者的這篇文章總是
會出現在網路第一頁作者在批踢踢網路眼鏡版論壇公開的
文章,有誤導言論批判我們的服務小氣,足以影響科技家眼
鏡行商譽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已經構成誹謗罪。
加上批踢踢上發文者都用匿名方式,這樣文章一直在網路上
流傳,多少都會造成淺在的消費者對科技家眼鏡行行為服務
品質上的疑慮!客戶的意見我們一定都會重視,所以請法官
發文要求批踢踢網站及被告作者下架刪除這篇文章內容,還
給原告科技家一個正面的形象」。又伊於民國114年1月21日
收受原法院之補正通知,於1月24日早上補正資料,但因該
日為年關前最後一日,裁定上時間要求太匆促而遺漏了重要
的訴之聲明,今於抗告狀中補上,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
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
名及住所或居所、應為之聲明或陳述。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4款,第244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裁定經宣示
後,為該裁定之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受其羈
束;不宣示者,經公告或送達後受其羈束,為民事訴訟法第
238條前段所明定。是裁定生羈束力後,法院不得自行撤銷
或變更之,是為原則,故當事人補正訴訟要件之欠缺,必須
在法院駁回其訴訟之裁定發生羈束力前為之,否則不生補正
之效力(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02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
照)。
三、經查,抗告人起訴被告「chantilas涼煙」,未表明其完整
姓名,亦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有起訴不合程式之
情事,原法院於114年1月15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五
日內補正被告真實姓名、年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等資料
,及補正訴之聲明(下稱補正裁定),補正裁定於114年1月
21日送達於抗告人,其於114年1月23日具狀聲請法院調查被
告之真實年籍等資料(原審卷第39頁),是關於當事人姓名
住居所部分,固尚待調查予以特定;惟截至114年2月20日
,抗告人並未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原法院於同年2
月20日以原裁定駁回其訴(原審卷第67頁)。抗告人嗣於11
4年3月6日以民事補正狀,補正訴之聲明請求批踢踢網站及
被告作者下架刪除文章內容(原審卷第57頁至第59頁),然
原裁定於114年2月21日公告時即發生羈束力,有主文公告證 書可稽(原審卷第65頁),揆諸前揭說明,抗告人於原裁定 發生羈束力之後補正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不生補正訴訟要件 之效力,從而,原法院以抗告人起訴不合法定程式,經定期 間補正而逾期未補正為由,裁定駁回其訴,並無違誤。抗告 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于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