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家聲字,114年度,14號
TPHV,114,家聲,14,2025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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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14號
異 議 人 A01
代 理 人 黃和協律師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A02A03間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14年4月1日本院114年度家抗字第18號裁定,提出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
。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定有明
文。又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且受
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此觀同條第3項
準用同法第48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自明。次按訴訟程序進
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
483條亦定有明文。另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
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亦有明文。本件異議人對於民
國114年4月1日本院114年度家抗字第18號以抗告不合法而駁
回之裁定(下稱原裁定),提出「家事再抗告聲明暨理由書
一狀」(本院卷第3至5頁),核屬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
則依上說明,視為向本院提出異議,合先敘明。
二、經查,異議人因與相對人A02A03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
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以114年1月9日1
14年度家補字第38號裁定(下稱38號裁定),命異議人補正
代墊扶養費請求之期間及數額暨補繳程序費用,異議人提起
抗告,本院認38號裁定屬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且無
准許抗告之特別規定,異議人之抗告為不合法,而以原裁定
駁回其抗告,於法並無不合。異議人對原裁定提出異議,惟
異議理由均係就士林地院訴訟程序及38號裁定所為指摘,並
未表明原裁定有何違誤情事,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又甲○○、乙○○、丙○○、丁○○均未受原裁定之裁判(本院卷第
61至62頁),異議人將其等同列於其書狀上,顯屬贅載,附
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吳素勤



               法 官 林伊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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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