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全字,114年度,12號
TPHV,114,全,12,2025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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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鎧銚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佩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威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假扣押事件,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全字第1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規定,專屬本
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所謂本案
管轄法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除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者
外,係指為假扣押裁定時,訴訟已繫屬(本案訴訟繫屬後)
或應繫屬(本案訴訟繫屬前)之第一審法院而言(最高法院
112年度台抗字第742號、113年度台抗字第254號、113年度
台聲字第1108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
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前項法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
送於他法院。但專屬於他法院管轄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
法第30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
)113年度重訴字第7號履行協議事件(下稱本案訴訟),復
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聲請對相對人假
扣押,經該院裁定將本件假扣押事件移送新北地院,有民事
聲請假扣押狀及裁定書可參。雖新北地院於113年7月12日以
113年度重訴字第7號裁定駁回本案訴訟,惟聲請人提起抗告
,業經本院於114年2月4日以113年度抗字第1274號裁定、最
高法院於114年4月23日以114年度台抗字第297號裁定廢棄確
定在案,有上開裁判書可稽。足見本案訴訟現仍繫屬新北地
院,且因假扣押事件乃專屬本案管轄法院,新北地院以114
年度全字第1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將本件假扣押事件移送
本院,顯然違反上開專屬管轄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30條
第2項但書,本院自不受原裁定之羈束,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新北地院處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廖慧如



               法 官 黃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卓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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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鎧銚綠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