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上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台北市海南同鄉會
法定代理人 馮譓羽
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律師
被 上訴 人 楊宗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權利行使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5月1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37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邢益春,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馮
譓羽,並經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65-67頁),
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為上訴人會員並擔任理事,上訴人原法定
代理人邢益春則擔任第18屆、第19屆理事長,其於民國111
年間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欲變賣上訴人所有臺北市○○○路000
號3樓房地(下稱系爭房地),因上訴人前已出售其他房地
,並不缺用款項,伊為保衛上訴人房產,一再提出質疑,並
在伊發起之Line群組(下稱系爭群組)提出不同意見,邢益
春為免於第19屆第2次臨時會員大會提議變賣系爭房產一事
遭伊及其他人反對,竟於lll年10月9日第19屆第9次理監事
會議(下稱系爭會議)提起臨時動議,對伊為停權處分(下
稱系爭處分),惟伊從未有違反法令、上訴人章程(下稱系
爭章程)或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之情,系爭處分違反法
令、系爭章程規定,且對伊為無限期停權,形同終止伊之會
員資格,損及伊之權益,違反比例原則等語。爰求為判決確
認伊之上訴人會員權利(下稱系爭權利)行使存在。
二、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以不實、汙衊之言論對伊攻訐,破壞伊名譽,造成伊會員間對立、破壞團結,故伊於系爭會議依系爭章程第9條規定對被上訴人為系爭處分,被上訴人理事職權未受影響,系爭處分目的非為解除其理事職務。又被上訴人為伊之理事,未基於中立立場讓會員了解出售系爭房地始末,卻以如附表所示言論(下稱系爭言論),在系爭群組煽動會員持反對立場,並散布伊將多數會員註銷會籍及操弄會員大會決議結果,對伊之理事長邢益春為不實汙衊,製造鄉親對立、破壞鄉親團結,已違反系爭章程第3條規定,伊對其予以停權,非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上訴
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
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102頁):
㈠被上訴人為上訴人會員及理事。
㈡上訴人於111年10年9日召開系爭會議,對被上訴人為系爭處
分。
五、本件爭執要點為:被上訴人得否請求判決確認伊之系爭權利
行使存在?茲就本件爭點及本院得心證理由分述如下:
㈠按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民法第56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主張其並無任何違反法令、章程或
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之事由,上訴人停止伊行使系爭權
利,違反法令、章程規定,且逾比例原則等語;上訴人則予
否認。經查:
⒈上訴人自陳係以被上訴人違反系爭章程第3條規定為由,而對
其為系爭處分,並未主張被上訴人有違反法令或會員大會決
議情形(見本院卷第104頁),是本件應審究者,為被上訴
人有無違反系爭章程第3條規定情形。查系爭章程第3條記載
:「本會宗旨:以聯絡鄉親感情,團結力量,發揮互助合作
精神,為同鄉服務,並促進台、瓊兩地交流與發展」,第9
條記載:「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本會章程或不遵
守會員(會員代表)本會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
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而破壞本會名譽與
影響鄉親團結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見原審卷第116頁、第118頁)。可見系爭章程第3條係規
定上訴人成立宗旨,另會員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
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始得經由理事會決議,予以警
告或停權處分。
⒉又上訴人於111年10月9日系爭會議,經該時之法定代理人邢
益春提出臨時動議,對被上訴人為停權處分,其內容為:「㈠
案由:對於破壞鄉親團結與同鄉會名譽之會員應予以停權。
提案人邢益春。說明:日前在微信等通訊軟體的海南鄉親群
組中,會員王祿明、韓介光以不實及汙衊的言論攻撃理事長
(有網路截圖為證)……。另現任理事長楊宗炎(被上訴人)
亦在群組中以不實言論模糊焦點,製造鄉親對立,破壞鄉親
團結,更使得理監事及會務人員被汙衊,身為現任理事,不
尊重理事會決議,在外搞小團體,攻擊同鄉會尤其要不得,
應予以停權處分」等情,有系爭會議紀錄、會議簽到單、表
決單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73-74、131-141頁)。足見上訴人
係以被上訴人在系爭群組所為系爭言論,有以不實言論模糊
焦點,製造鄉親對立、破壞鄉親團結、汙衊理監事及會務人
員之情,對之為系爭處分。
⒊證人崔舒婷即上訴人會員於本院證述:「同鄉會提案要出賣
系爭房地之事,剛開始我是沒有意見,但後來版主把事情公
告後,很多人就在上面罵很難聽的話,我只是解釋說因為把
房子賣掉後再去買房子出租我們就有收入。在上面罵很難聽
的話有好幾個女生,是我們海南嫁過來的姊妹,但我不知道
他們是不是同鄉會的人,有些住在中南部,這個群組的人不
一定都是臺北同鄉會的人。我知道被上訴人的立場是不要賣
,我是同意賣。不知道被上訴人有無因反對同鄉會出賣系爭
房地,而另有其他言語或行為。我自己覺得同鄉會會員間之
關係,在出賣系爭房地之提案、決議後有一點變化,但也沒
有很在意,因為我是同意的,我在群組也只是解釋給大家聽
,但也有直接就言語攻擊我的。因為大家通常也沒有什麼聯
絡,在群組說什麼難聽的話,我也覺得沒什麼差,並不在意
。被上訴人除發表系爭言論外,就其另有無以何不實言論模
糊焦點、製造鄉親對立、破壞鄉親團結、汙衊理監事及會務
人員之情事,我知道的事情也不至於這麼嚴重,因為被上訴
人是站在不同意的立場,有發出一些公告,但是文字我不記
得了。被上訴人有號召一些姊妹加入同鄉會,或告知認識的
姊妹不要投同意票等語(見本院卷第154-156頁)。則由證
人崔舒婷之前開證言,可見其認為與被上訴人就出售系爭房
地雖持不同意見,上訴人會員間因此事有一點變化,然因平
日不多聯絡,覺得沒有差別、並不在意,就被上訴人所為亦
覺不至於嚴重。可見上訴人會員間對於是否出售系爭房地之
意見不一,持不同意見之會員間互動雖有些變化,但並無太
大差別,即難謂上訴人有何製造鄉親對立、破壞鄉親團結之
情。
⒋再者,觀諸被上訴人所為系爭言論,可見其在系爭群組提及
上訴人將大多數會員註銷會籍、只承認276位合格,故容易
通過,希望大家叫認識的人投反對票,及反對出售系爭房地
、希望能爭取上訴人主導權等情,僅在質疑上訴人有會員遭
註銷會籍影響會員投票人數,及就出售房地之事陳述其個人
意見,希望取得群組成員認同,並無何謾罵、污辱上訴人之
情。又上訴人自陳上訴人111年7月31日第19屆第1次臨時會
員大會,因為出席人員不足,無法表決而未通過出售系爭房
屋之議案,所以有去催未繳費會員繳費,第2次可以投票人
數才會增加為310人等語(見本院卷第106頁),而上訴人第
19屆第1、2次臨時會員大會繳納會費之會員人數,分別為23
7人、310人,復有上訴人第19屆第1、2次臨時會員大會紀錄
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0-91頁),亦見上訴人確有會員會
籍異動影響會員投票人數情形。而上訴人為人民團體,對於
是否出售系爭房地、會員資格註銷等情,本屬可受公評之事
,被上訴人之系爭言論,僅在表達反對上訴人出售系爭房地
意見,並希望動員其他會員在會員大會決議時投下反對票,
非謂其個人意見與上訴人之決議不同,即係以不實言論模糊
焦點,製造鄉親對立、破壞鄉親團結、汙衊理監事及會務人
員,自難據此認定被上訴人有違反系爭章程第3條情形。則
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以前開事由對其為系爭處分,且未定有
停權期限,形同終止其會員資格,損及其權益等語,應屬有
據。
㈡綜上,被上訴人並無違反系爭章程第3條情形,則系爭會議對
被上訴人所為系爭處分,違反系爭章程第9條規定,依民法
第56條第2項規定,應為無效。故被上訴人主張系爭處分無
效,請求確認伊之系爭權利行使存在,即屬有據。
六、從而,被上訴人請求判決確認伊之系爭權利行使存在,即屬
正當,應予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
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
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結果,爰不予逐一
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邱靜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淨卿
附表:
編號 言論內容 1 同鄉會有八百多位會員,正常要投票通過是難上加難,但這次同鄉會把大多數會員都註銷會籍了,現在只承認276位合格,所以很容易通過,所以希望大家共同努力,叫你們所認識的投反對票。 2 所以不論如何不能賣!如果沒有錢維護這房子我來負責,我來籌款,籌不到我自己出。 3 群組公告 各位鄉親: 大家好!我己經把同鄉會重要領導都移出群組了,從此群組和同鄉會無關,群組重要的任务是团結關心同鄉會的鄉親,争取同鄉會的主導權,下一届把同鄉會管理權轉移到我們姐妹的手上,讓同鄉會能永續經營下去,我會當帶頭大哥全力投入這場变革,姐妹們認為同鄉中那一位适任下一屆理事長的可以推荐出來,或者你認為自己有這個能力的也站出來,(但絕對不是老前輩,老先輩只能當顾問,包括我自己),大家共襄盛舉! 謝謝大家 4 今天我站出來反對賣房子,是居于同鄉會利益考量,我們能有二套房子在這個位置那是我們同鄉會多大的福報,我們一定要維護好,如果賣了一間剩下一間,以后都更完成我們得到的只是一間小房子,這樣對同鄉會來說,用來辦公也不够,出租也不好租,另外在買和賣的過程中損失了稅金,仲介費和不對時機造成的損失,那是不可估量的,所以我呼籲所有姐妹在這個時刻站出來投反對票,如果認為來了在某些人面不方便投票的,可以不要來棄權也等於反對,所以不管你是否認同我本人,請在同鄉會最大利益面前投下神聖的反對票! 謝謝大家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