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13年度,639號
TPHV,113,重上,639,20250527,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639號
上 訴 人 周為春

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律師
被 上訴人 林埏輝(即林高明美之承受訴訟人)

林埏焜(即林高明美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曹哲瑋律師
蕭大爲律師
被 上訴人 林雅娟(即林高明美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4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被上訴人林埏輝
林埏焜共同訴訟代理人當庭所提民事陳報二狀另提出新攻擊
防禦方法以及新證據,其內容與本件爭點相關,就其所述事
實待釐清調查,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林祐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瑞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