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272號上 訴 人 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耕宇 訴訟代理人 徐頌雅律師 歐陽漢菁律師 王碩勛律師 莊植寧律師 卓家立律師複 代理 人 陳彥廷律師上 訴 人 好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 樓之0被 上訴 人兼法定代理人 林淑貞 上 訴 人 楊欽亮(筆名:林志文)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旭暉律師上 訴 人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 樓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訴訟代理人 高榮志律師 劉志鵬律師 李宗霖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因事實及法律適用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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