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繼承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家上易字,113年度,50號
TPHV,113,家上易,50,20250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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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上易字第50號
上 訴 人 黃莓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簡黃秀珠等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本院113年度家上易字第50號第二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
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者,不得上訴。此項數額已由司法院依同條第3項規定以(9
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示提高為150萬元。而對於不
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則
為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上訴人於114年4月9日、114年4月22日具狀對於本院113年
度家上易字第50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未逾150萬元。揆諸前揭說明,係屬不得上訴第三
審法院之事件,上訴人之上訴自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盧軍傑               法 官 陳賢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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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