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字,113年度,66號
TPHV,113,再,66,2025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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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字第66號
抗 告 人 允升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即再審原告 (原允升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兼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傅俊龍
邱意茹
林天賜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新北市秀明福德慈善協會等人間再審之訴事
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本院113年度再字第66號裁
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
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4條第2項規定,抗告裁判費加徵十分之五。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113年2月6日本院113年度再字第66號裁
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
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吳孟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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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允升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允升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