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1164號
上 訴 人 陶家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森永、孫家禾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本院113年度上字第1164號判
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參拾萬元。
二、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
幣陸萬零壹佰陸拾伍元,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
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第三審
上訴。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至第4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
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
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
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
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
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
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
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次按對
於財產權之訴訟,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又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
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
十分之一定之。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2、第77條之2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關於移除噪音源部分,係請求除去
侵害;關於不得再製造噪音部分,係請求被告不得為一定之
行為,屬於預防侵害,並非回復人格權之適當處分。兩項請
求均得以金錢衡量,且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
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因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以金錢或依
其他受益情形定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分別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
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於本院所提上訴及追加聲明第㈡項至第㈣項分別
為:㈡被上訴人孫家禾(下以姓名稱之)在其位於新北市○○
區○○路00號3樓對外出租房屋所製造之振動及低頻噪音(下
稱系爭振動及噪音),自日間上午7時至晚上20時止,不得
超過低頻37分貝;自晚上20時起至夜間23時止,不得超過低
頻37分貝;自夜間23時起至翌日上午7時止不得超過低頻32
分貝,並應停止及排除其所製造逾越上揭標準值且侵入上訴
人所有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住所之系爭振動及噪音。㈢被
上訴人廖森永及孫家禾(合稱被上訴人)應連帶賠償上訴人
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㈣被上訴人應再連帶賠償上訴人105萬元,
及自民事言詞辯論暨擴張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院於114年3月31日為第二審
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駁回上訴人上開請求,上訴人不服,
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聲明請求廢棄系爭判決,並判決如上
開第㈡項至第㈣所示,其中上開第㈡項屬於財產權訴訟,此部
分可獲得客觀上利益之數額,並無具體資料可資計算,依上
開說明,應認此部分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165萬元;上開第㈢、㈣項之訴訟
標的金額合計165萬元,與上開第㈡項共計為330萬元(1,650
,000元+1,650,000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30萬
元。又「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於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本件民事聲
明上訴狀收文章之日期為114年4月24日,核屬前開施行後繫
屬法院之案件,依前揭說明,本件應以上訴時即施行後之法
律規定為準,應補繳第三審裁判費為6萬16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上訴人復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
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應向本院補提委任書,並如數補繳第三審裁判費6萬1
65元,如逾限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林哲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