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12年度,279號
TPHV,112,重上,279,20250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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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279號
上 訴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系統整合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詩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騰創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
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279號
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19
萬4,250元,並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
委任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
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
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
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
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
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
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前揭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已
委任而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亦
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所明定。另裁判費之徵收,以為訴
訟行為(如:起訴、上訴)時之法律規定為準(最高法院92
年第1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於114
年5月5日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
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24萬1,086元及遲
延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27
,以及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9萬4,250元,上訴人
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
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未提出上訴理由狀。茲命上訴人於
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並提出委任律師
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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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系統整合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騰創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