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12年度,262號
TPHV,112,上,262,2025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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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262號
上 訴 人 劉睦
訴訟代理人 游文愷律師
被 上訴人 莊淑敏
莊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怡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7月1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
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本件本院認為有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
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之必要,兩造當事人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一
併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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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