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上更二字第4號
上 訴 人 社團法人桃園縣原台灣美國無線公司員工關懷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杜津珠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王誠之律師
趙珮怡律師
張譽尹律師
蔡晴羽律師
蔡雅瀅律師
周漢威律師
孫則芳律師
朱芳君律師
李艾倫律師
李秉宏律師
曾彥傑律師
宋一心律師
薛煒育律師
張靖珮律師
郭宜甄律師
陳宜均律師
趙怡安律師
上 訴 人 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Olga,Hélène,Odile,Simone Damiron
訴訟代理人 李念祖律師
范 鮫律師
林之嵐律師
楊代華律師
簡維克律師
王志鈞律師
上 訴 人 Vantiva公司
法定代理人 Luis Martinez-Amago
上 訴 人 Thomson Consumer Electronics(Bermuda)Ltd.
法定代理人 Sophie Le Ménahéze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元祥律師
郭哲華律師
史 馨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謝家岷律師
被 上訴 人 General Electric Company
法定代理人 H.Lawrence Culp Jr.
訴訟代理人 張炳坤律師
曾至楷律師
谷湘儀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林立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
4年1月1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一項、第四項、第九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關於上訴人「Vantiva S.A」之記載,均應更正為「Vantiva」。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選定人B112「李艷娜」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李艶娜」。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 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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