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1263號
上 訴 人 林富美(兼黃宏漢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林岐鍠(黃宏漢之承受訴訟人)
林恿驊(黃宏漢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倩玉(黃宏漢之承受訴訟人)
上 訴 人 黃琦詠(黃宏漢之承受訴訟人)
碧水荷月(黃宏漢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因與上訴人林志丞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富美、黃琦詠、林岐鍠、碧水荷月、林恿驊、林倩玉
為上訴人黃宏漢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喪
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
序 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
前當 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 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 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
權,以裁 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0條
、第175條第1項、第2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黃宏漢已於本院審理中之民國114年3月10日死
亡,繼承人為其配偶林富美(00年00月00日生)、長女黃琦
詠(00年0月0日生)、長子林岐鍠(00年0月00日)、次女
碧水荷月(00年00月00日生)、次子林恿驊(00年0月00日
生)、三女林倩玉(00年0月00日生),此有本院死亡通報
警示、繼承系統表、親等關連查詢資料、戶籍謄本、繼承事
件公告查詢結果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355、361至379
、387至395、415至419頁)。則上訴人林倩玉、林岐鍠、林
恿驊具狀聲明由其等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三第397至401頁)
,依首揭規定,即無不合。應由本院裁定命林富美、黃琦詠
、林岐鍠、碧水荷月、林恿驊、林倩玉為上訴人黃宏漢之承
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羅立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蕙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