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0年度,479號
TPHV,100,重上,479,20250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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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479號
聲 請 人 葉璟霖(即被上訴人王曉薇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葉冠偉
葉成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1年2月2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及附表二關於土地坐落、基地坐落
之記載,應更正如本件附表一、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聲請人聲請更正,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楊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賴以真             
             
附表一:
(登記原因:信託)
土地標示     土地坐落 地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註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建   10   1/10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建   357   59/1000
建物築標改示良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註 0000 臺北市○○○路0段000號地下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86.9(㎡)  全部
附表二:
(登記原因:買賣)
土 地 標 示     土地坐落 地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註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建   8   1/4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建   10   9/10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建   274   1/4




建物築標改示良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註 0000 臺北市○○○路0段000○0號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134.21(㎡)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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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