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676號
原 告 蕭正坤
劉祐嘉
被 告 陳茂榮
陳沈麗美
陳謙德
吳家霈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501號),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7
日上午11時13分辯論終結,惟原告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
結後之同日上午12時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錄
音資料查詢結果、本院收狀戳章可按,依照首揭說明,原告
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家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