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494號
TPHM,114,附民,494,20250515,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94號
原 告 賴星吉

(於法務部○○○○○○○執行)
被 告 林倉平原名林博森

(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上易字第54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 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