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原 告 吳冠儒被 告 鄭丁賢 張俊彥 住○○市○○區○○街000號○○○○○ ○○○○) 蔡清峰 呂鎧業 劉奇璟 劉晨宇 陳致淞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13年度上訴字第2642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呂寧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冠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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