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4年度,33號
TPHM,114,重附民,33,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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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吳冠儒

被 告 鄭丁賢


張俊彥 住○○市○○區○○街000號○○○○○ ○○○○

蔡清峰




呂鎧業

劉奇璟
劉晨宇
陳致淞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13年度上訴字第2642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呂寧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冠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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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