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再字,114年度,132號
TPHM,114,聲再,132,2025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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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132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周昭安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對於本院113
年度原上訴字第281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周昭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
提出原判決繕本而請求法院調取之理由,及聲請再審之證據。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
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
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
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
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至所稱證據,係指足以證
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倘僅泛言有法定再審事由,而未提
出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應認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
規定。
二、再審聲請人周昭安提出書狀,載明對本院113年度原上訴字
第281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並未附具該判決繕本,亦未
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並請求本院調取,且其主張有刑
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
所犯罪名判決之情形,然未提出任何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
之證據,其再審聲請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 回再審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作成本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啟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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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