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592號
TPHM,114,聲保,592,2025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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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煊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煊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786、899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1年,經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9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於民國113年7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5月23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
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5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
02851號函、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及本院刑事判決等相關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芝凌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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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