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586號
TPHM,114,聲保,586,2025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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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秀琴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秀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407號判決撤銷改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6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3810號判決上訴駁回
確定。於民國102年12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5
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5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
56741號函、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及本院刑事判決等相關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芝凌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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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