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姚羽桐(原名:姚易含)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4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姚羽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
110年度訴字第42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經本院
111年度上訴字第355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913號
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12年6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
務部於114年5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
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5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
13271號函、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及本院刑事判決等相關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芝凌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