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541號
TPHM,114,聲保,541,202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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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文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文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文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73號判決撤銷改判處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6年,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4720號判決
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10年7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
於114年5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
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5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46
5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廷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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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