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威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期貨交易法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威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威証因期貨交易法案件,先後經判
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5月
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5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96
8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受刑人前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吳志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晏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