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532號
TPHM,114,聲保,532,202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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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華陞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華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華陞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3
年度聲字第27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於民國
112年12月17日起算執行(刑期起算日),嗣經法務部於114
年5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
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
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5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95
16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受刑人前案紀錄表等資
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昱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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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