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16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鄭益璿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請求重行定應執行刑
及對於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中華民國113年1
1月22日竹檢云執度113執聲他1450字第1139048709號函),聲明
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鄭益璿(下稱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一至四案件(按:誤載部分以【】表示)
,重新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人為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
)檢察官,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579號(按:誤載為35791號
)裁定謂應向具體宣示定應執行刑之法院為之,依此對應之
聲請應屬合法;又受刑人就附表三、附表四所示之罪接續執
行有期徒刑25年8月及罰金新臺幣(下同)12萬元(易服勞
役為120日),已有刑罰過苛、責罰不相當情形,主張應將
附表三、附表四所示各輕罪及重罪,均合為一個裁定集團,
重定其應執行刑並酌減更多刑期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是聲明異議之對象,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即其
執行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如對於檢察官據以執
行的判決或裁定不服者,應依上訴或抗告程序救濟;倘若裁
判已經確定者,除法院之確定判決或定執行刑之確定裁定有
違法情事,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者外,
原確定裁判有其執行力,檢察官應據以執行。檢察官如依確
定判決、裁定內容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
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又按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之聲請法
院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專
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
該法院裁定之。受刑人或其他法定權限之人若認應重行定應
執行刑,應先請求檢察官聲請,倘若檢察官否准,再以該否
准之決定作為指揮執行標的,據以聲明異議。倘若受刑人未
經請求,即以重行定應執行刑為由聲明異議,除有迴避檢察
官之定應執行刑聲請權外,亦不存在前提所應具備之爭議標
的(檢察官否准之指揮執行),其聲請為不合法,應由程序
上駁回,無從為實體審查。從而,因請求重新另定執行刑組
合之數罪併罰案件,係由不同法院判決確定,在請求檢察官
另定組合經否准時,係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
定,決定救濟之管轄法院,亦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
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裁量是否另定組合。受刑人對於檢察
官否准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而聲明異議者,倘該否准之檢
察官並非對應於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其本無權聲
請,受刑人誤向無權聲請者請求後經否准而聲明異議,此情
形則與未經請求、否准無異,不能認聲明異議合法。
三、經查:
㈠受刑人雖執前詞請求重定其應執行刑,惟依前揭規定與說明
,聲請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之聲請權人,為該等案件犯罪
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即附表四裁定之
高檢署檢察官。受刑人聲明異議意旨既明知上情,仍未以其
受刑人之地位,請求有權聲請之高檢署檢察官重行聲請定應
執行刑,亦未經高檢署檢察官否准,即不存在指揮執行之訴
訟標的,其逕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不合。
㈡此外,縱認受刑人係主張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
檢署)檢察官不應就A、B確定裁定所定執行刑予以接續執行
,而針對檢察官否准其就附表三、附表四各罪聲請重新分組
定刑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者,其聲明異議標的即為新竹地檢
署113年11月22日竹檢云執度113執聲他1450字第1139048709
號函。然查,檢察官依據A、B確定裁定所定應執行刑而為指
揮執行,並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可言。受刑
人先前誤向無權聲請本院定應執行刑之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聲
請重定應執行刑、並經否准之指揮執行等情,亦不影響前開
結論。況且,受刑人先前已就相同標的向本院聲明異議,經
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579號裁定駁回等節,有該裁定在卷
可參。據此,受刑人於本件重為相同聲明異議,亦未提出足
以支持之理由,同難照准。
四、綜上,本件聲明異議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施育傑得抗告
附表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度審訴緝字第20號判決確定,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105年度執助鑑字第1206號執行指揮書】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0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7月 102年【12】月間某日至103年1月19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緝字第20號 103年10月20日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498號 104年3月10日 106年2月26日執行完畢
附表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7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106年執更助鑑字第112號執行指揮書】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0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5月 103年7月26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898號 103年12月9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898號 103年12月9日 106年12月31日執行完畢 0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6月 103年9月3日下午1時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72號 104年5月8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72號 104年5月8日
附表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2011號裁定(A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5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106年執更鑑字第5034號執行指揮書】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月 104年2月25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 105年4月12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 105年5月4日 指揮書執行期間107年1月1日至124年1月31日 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4月 104年3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63號 105年6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63號 105年7月25日 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年10月 104年3月5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361號 106年1月12日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63號 106年9月28日 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15年4月 104年3月19日 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15年10月 104年3月22日 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5年6月 104年3月初某日 0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2萬元 104年2 月間某日
附表四:
【本院110年度聲字第3717號裁定(B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110年執更助鑑字第742號執行指揮書】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0 竊盜 有期徒刑3月 102年11月3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簡字第350號 103年4月28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簡字第350號 103年5月19日 執行指揮書執行期間124年2月1日至128年11月3日 0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刪除)】 有期徒刑7月 102年12月某日至103年1月19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緝字第20號 103年10月20日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498號 104年3月10日 0 殺人未遂 有期徒刑5年2月 103年1月17日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33號 108年12月10日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65號 10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