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蔡宗廷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
09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法官當庭宣讀案號,當事人無從確切了解相
對應之內容,聲請交付113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違反個人資
料保護法案件於民國113年6月25日準備程序期日之全部法庭
錄音內容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者,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
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法院對
於聲請許可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
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
駁回,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
2點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㈠、聲請人即被告蔡宗廷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本院於1
13年8月8日以113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
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案經最高法院於113年12月25日以113年
度台上字第5061號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確定。
㈡、上開案件判決確定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交付該案113年6月2
5日準備程序期日之全部法庭內容錄音光碟,惟其聲請意旨
並未具體敘明本件聲請有何主張或欲維護之法律上利益,經
本院於114年2月27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
狀補正其聲請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由,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已分別於114年4月15日
送達住所、114年3月10日送達居所,此有上開裁定暨法院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至11頁),然迄今仍未收聲請
人書狀補正其聲請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由
,以致本院無從具體審酌裁定許可與否,是以,聲請人之聲
請未依法律上之程式,且經命補正後仍逾期未補正,而應裁
定駁回聲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張弘任 法 官 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彧亘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