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413號
TPHM,114,聲,1413,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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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38號
114年度聲字第141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孫欣憶

         
選任辯護人 羅天佑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孫欣憶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認其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
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
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
第1項第7款所定羈押事由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14年1月20日為羈押處分,並於同年
4月14日裁定自同年4月20日延長羈押二月在案,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羈押迄今已一年有餘,深感懊悔並徹底
省思,因前夫疑似罹患癌症第一期,已無力照顧兩名幼子,
前夫父親也腦中風住院,前夫母親必須在旁照顧,無法支援
,被告娘家案發後即已斷聯,家中急需人手照顧孩子,被告
絕不再犯,資金流向會配合查辦,並沒有藏匿之意思,請求
准予具保停止羈押,被告願意接受限制住居、至派出所報到
或電子監控等方式,讓被告可以在外努力賺錢賠償告訴人等
語。
三、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
項第7款定有明文。本案被告係為圖私利,而對如原判決附
表三所示不特定多數人犯案多達十餘件,涉嫌詐取之款項共
計達新臺幣2千餘萬元,金額不斐,對於金融秩序及被害人
財產造成之危害不輕,且詐欺所得之流向仍由本院調查中,
自仍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取財罪之虞。又被告
迄未與多數被害人達成和解,其家庭狀況與其是否有再犯之
虞,並無必然關聯性,難認被告上開聲請意旨有據,無從准
具保限制住居、至派出所報到或電子監控等方式代替。
此外,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不得駁回具保聲請
停止羈押之情形,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非有理,應
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武孟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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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