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俊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961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玖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
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
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
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且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
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
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
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
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
,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
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
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
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
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
。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
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
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且本院
為最後判決確定案件(即附表編號3)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
法院,有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
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在附表編號1於民國111年
10月27日確定日期之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再者,本件
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屬得易科罰金
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因受刑人
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
,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
),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從而,檢察官就附表所
示各編號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為侵入住宅竊盜罪、附表編號2
為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附表編號3為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
犯強制性交罪之侵害法益、罪質、犯罪時間之間隔;另審酌
受刑人所涉1次侵入住宅竊盜罪、1次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之
犯罪目的與行為態樣相類,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並無
特別加重之必要,倘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
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復考量附表編號
1至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667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以及受刑人犯罪所反映之人格
特質,參酌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並考量定刑之外部性、
內部性界限、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
能性、行為人之人格、各罪間之關係(侵害法益、罪質異同
、時空密接及獨立程度)及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
意見(見本院卷第61頁之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查詢表)等一
切情狀,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合併
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㈢至於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惟 該已執行部分乃由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予以扣除,不影響 本件定執行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 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廷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竊盜罪 加重竊盜未遂罪 加重強制性交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月28日 15時55分許 111年1月7日 15時23分許 111年2月間至4月間 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598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443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74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254號 111年度易字第1017號 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04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3日 112年2月18日 113年9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最高法院 案 號 同上 同上 113年度台上字第523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10月27日 112年3月21日 113年12月19日 (程序判決) 備註 ⒈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6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並於112年9月30日徒刑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