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審判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296號
TPHM,114,聲,1296,2025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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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9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史健生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512號
),聲請停止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於民國110年4月因診斷罹患胰
臟癌第四期,持續接受化學治療中,但病情仍未好轉,癌細
胞已擴散至肺部與骨骼部位,現於美國史丹福大學醫院癌症
中心進行腫瘤化療輸注,所施打之化學藥物除破壞癌細胞外
,也會傷害正常細胞,產生對身體非常適之噁心、嘔吐、
腹瀉、頭痛、腹痛、口腔潰瘍等副作用,被告除臥床靜養
待副作用減輕外,實無多餘體力從事其他活動,更無從在療
程影響較小之間隔時間返台到庭陳述以證自身清白,已失就
審能力。另依美國各州醫療法規,被告於化療期間必須身在
僑居地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始能與醫生進行視訊虛擬就診
,故無法返台出庭,且被告因接受化療,身體免疫力及抵抗
力大幅下降,不宜長時間待在航艙內密閉空間,增加感染其
他疾病之可能,被告在接受最後一次化療後,如病情仍無起
色,擬改採緩和醫療照顧,為保障被告於刑事訴訟上之防禦
權利,請求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停止審判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
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同法第298條規定「第294條
第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
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其中第
294條第2項乃是基於人道精神,於被告因生病不能行動時,
由法院裁定停止審判,以保障被告訴訟防禦權(含應訴、聽
審、辯論),而第298條則著眼於訴訟及早終結,避免案件
久懸不決,有礙正義的實現與司法公信。由此可知,訴訟案
件的早日審結攸關刑事正義實踐,被告是否因疾病不能到庭
,法院自應參酌相關醫療證明以為判斷,尚不宜寬認。 
三、經查,被告雖提出美國史丹福大學醫院癌症中心114年3月3
日醫病訪談記錄及醫療計畫(本院卷第19-61頁),主張其
有因病無法到庭就審及參與法庭活動之情事。然而,上述醫
訪談紀錄與醫療計畫為電腦列印之資料,並非診斷證明書
,其上未蓋有醫院印信或醫師簽名,真實性已經確認,況依
該資料所示,被告曾於110年4月間經診斷罹患胰臟癌,惟其
美國接受之化療療程於113年5月至6月間,曾因被告返台
而暫停1個月(本院卷第35、43頁),可見該療程尚可配合
被告返台時間而彈性調整及安排,難認有何妨礙其返台到庭
為短時間之應訊、陳述,則卷內事證尚不足認被告病況已使
其達喪失就審能力之程度。從而,被告所提之相關資料無法
憑斷確有因疾病不能到庭之情事,依前開規定及說明,被告
聲請停止審判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桑子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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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