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279號
TPHM,114,聲,1279,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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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鈞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8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鈞傑犯如附表所柒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梁鈞傑因傷害致死等罪,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同條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
條第1項、第53條分別訂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
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
定力之拘束。但如有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
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
、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
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
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
要者,不在此限。
三、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7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其中編號1至2所示2罪經原確定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刑5月,再與編號3至6所示4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3年
度聲字第93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2月,有相
關裁判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就編號1
至6所示之罪與編號7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屬「增加經另案
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情形,合於刑法第50條
第1項規定。又附表編號1至3、6所示4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編號4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與編號5、7屬不得易科
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同,惟受刑人已就上開各罪
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
刑調查表可憑(見本院卷第17頁)。是檢察官就上開7罪聲
請定應執行刑,於法尚無不合。審酌被告就編號1、2所犯為
強制罪,編號3、5所犯為毒品相關犯罪(前者為持有第三級
毒品罪,後者為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編號4為幫助洗
錢罪,編號6所為夜間在公共場所未經許可攜帶刀械罪、編
號7所為與未成年人共同犯傷害致死罪,以上5類犯罪所侵害
之法益不同,罪名及犯罪手法各異,犯罪時間亦有相當區隔
,責任非難重複評價之情形較低等各罪間之關係,依刑法第
51條第5款所定外部性界限,在各刑中最長期(即有期徒刑1
2年6月)以上、各刑之合併刑期(即有期徒刑16年9月)以
下,參以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2月,加計編號7之內部性界限(即有期徒刑15年8月),
併審酌受刑人對定執行刑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177頁),
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孫沅孝                   法 官 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罪 日期 110年1月25日 110年1月25日 111年6月22日晚間9時許至111年6月24日下午6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776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776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58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臺灣高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243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243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181號 判決 日期 112年04月26日 112年04月26日 111年09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臺灣高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243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243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181號 判決 日期 112年04月26日 112年04月26日 112年05月15日
編 號 4 5 6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併科新臺幣3萬元--非聲請範圍) 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8月25日 111年8月25日 111年5月間至 111年8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112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898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89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325號 112年度訴字第508號 112年度訴字第508號 判決 日期 112年07月27日 112年10月26日 112年10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325號 112年度訴字第508號 112年度訴字第508號 判決 日期 112年08月29日 113年01月10日 113年01月10日
編號    7 罪名 傷害致死 宣告刑 有期徒刑12年6月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2468、42469、42470、49261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7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88號 判決 日期 114年1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8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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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