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2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鄭洪美珠
黃騰瑩
王淑真
鄭祐任
聲 請 人
即 第三人 鄭福榮
高順宗
蔡獻堂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鄭洪美珠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
金上重訴字第20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鄭洪美珠、黃騰瑩、王淑真、
鄭祐任(上4人,下稱被告等4人)、聲請人即第三人鄭福榮
、高順宗、蔡獻堂(上7人,下稱聲請人等7人)分別就扣押
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發還或解除扣押等語。
二、按法院審理案件時,扣押物有無繼續扣押必要,雖應由審理
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斟酌,然案件如未繫屬法
院,或已脫離法院繫屬,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是否發還
,應由執行檢察官依個案具體情形,予以斟酌,裁判一經確
定,即脫離繫屬,法院因無訴訟關係存在,原則上即不得加
以裁判(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61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等4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金
上重訴字第20號為有罪判決,均於民國114年1月14日判決確
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3月25日檢執壬114執發一2
21字第1149018772號函在卷可查,是該案關於被告等4人即
已脫離法院繫屬,縱聲請人等7人有相關扣押物發還事宜,
自應由檢察官依法為之,本院無從執行發還。況本案尚有其
他同案被告提起第三審之上訴,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亦即
本案仍有部分尚未確定。是聲請人等7人逕向本院聲請發還
扣押物,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姜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佳蒨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附表:
編號 聲請人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1-1 鄭洪美珠 板信銀行古亭分行活存帳戶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30萬1,782元(所有人鄭洪美珠) 1-2 鄭洪美珠 中國信託銀行公館分行臺幣帳戶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內92萬3,226元(所有人鄭洪美珠) 1-3 鄭洪美珠 中華郵政瑞芳郵局帳戶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81萬6,441元(所有人鄭洪美珠) 1-4 鄭洪美珠 第一銀行公館分行綜合帳戶第00000000000號帳戶內19萬6,646元、澳幣5.21元、美金2萬6,797.83元(所有人鄭洪美珠) 1-5 鄭洪美珠 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分行證券活存帳戶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內22萬9,131元(所有人鄭洪美珠) 1-6 鄭洪美珠 台北富邦銀行古亭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內63萬325元(所有人鄭洪美珠) 1-7 鄭洪美珠 臺灣銀行公館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內24萬5,919元(所有人鄭洪美珠) 2-1 黃騰瑩 台北富邦銀行板橋分行臺幣帳戶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內27萬2,339元(所有人黃騰瑩) 2-2 黃騰瑩 台北富邦銀行板橋分行臺幣帳戶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內60萬288元(所有人黃騰瑩) 2-3 黃騰瑩 D-16黃騰瑩iPhone手機1支 2-4 黃騰瑩 D-17黃騰瑩vivo手機1支 2-5 黃騰瑩 D-21黃騰瑩的USB隨身碟1支 2-6 黃騰瑩 D-25黃騰瑩電腦資料光碟1片 2-7 黃騰瑩 D-27筆記型電腦(含電源線)1台 2-8 黃騰瑩 D-32黃騰瑩iPad pro(不含電源線)1台 2-9 黃騰瑩 D-33黃騰瑩iPad pro(含電源線)1台 2-10 黃騰瑩 D-35黃騰瑩存於(Bito Ex、Ledger)之比特幣(另手續費為0.0001126)2.02913773BTC、黃騰瑩存於(Bito Ex)之乙太幣(另手續費為0.01)1.3082861 ETH 3 王淑真 Q-16王淑真手機1支 4-1 鄭祐任 Q-7鄭祐任案關存摺5本 4-2 鄭祐任 Q-17鄭祐任手機(充電線)1支 4-3 鄭祐任 Q-18鄭祐任電腦資料隨身硬碟1個 4-4 鄭祐任 臺北市○○區○○段0○段00000建號建築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權利範圍1分之1(所有人鄭祐任) 4-5 鄭祐任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183(所有人鄭祐任) 5 鄭福榮 台北富邦銀行社子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內29萬4,411元(所有人鄭福榮) 6 高順宗 中國信託銀行公館分行臺幣帳戶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內117萬4,611元(所有人高順宗) 7 蔡獻堂 華南銀行公館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內109萬3,966元(所有人蔡獻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