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抗字,114年度,1205號
TPHM,114,抗,1205,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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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205號
抗 告 人
受刑王志全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裁定(114年度聲字第579號),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王志全(下稱受刑人)因
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
案,有該案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原審為前揭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
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原審法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並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
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兼衡比例、責罰相
當、重複評價禁止等原則及刑罰經濟、恤刑之目的,暨受刑
人請求准予易科繳納罰金之意見(見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表
),然有關聲請定應執行刑所示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否允准易科罰金乙節,核屬執行檢察官之權責,若受刑
人有此需求,宜待本件通知執行時,另向執行檢察官提出此
項聲請,綜上各情,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0月,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因受刑還有其它案件進行開庭,請一起
併等語。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
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
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
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法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由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
該法院裁定之。但法院依據上開規定裁定應執行刑時,應以
檢察官所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內容,作為審查及定執行刑之
範圍。未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基於不告不
理原則,不得任意擴張並予審理,否則即有未受請求之事項
予以裁判之違法;倘法院已依檢察官聲請範圍為定應執行刑
之裁定,又無其他違法情形,受刑人尚不得以檢察官漏未就
其他案件一併聲請定應執行刑為由,指摘原裁定違法或不當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39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原裁定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各判處如
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
表、原裁定附表所示判決在卷可稽。因原裁定附表所示各罪
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相符。檢察官據
以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原審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核
屬正當。原審並斟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
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兼衡比
例、責罰相當、重複評價禁止等原則及刑罰經濟、恤刑之目
的,暨受刑人對於定應執行刑之意見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
受矯治之程度,在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下,定其應執行有期
徒刑10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已為整體考量定
刑之因素,尚無裁量明顯逾越或濫用之不當。
 ㈡抗告意旨雖稱另有案件尚在審理中,請一併定應執行刑等語
。惟揆諸前揭說明,受刑人就原裁定附表所示各罪,既合於
定應執行刑之要件,原審乃依檢察官之聲請範圍為裁定,即
無不合。受刑人縱有另案尚未審結確定,然既未據檢察官聲
請,法院即無從審酌;況受刑人所述另案,仍得俟有罪判決
確定,且與前揭各罪間合於數罪併罰時,依法請求檢察官聲
請該管法院合併定其應執行刑,非本院得自行擴張審理之範
圍,抗告人前揭主張,顯於法未合。
 ㈢從而,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許芸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4 罪名 詐欺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11/30 113/01/20 113/03/04 113/03/0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2844號等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2844號等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2844號等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284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2714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2714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2714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2714號 判決日期 113/11/19 113/11/19 113/11/19 113/11/19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2714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2714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2714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271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01/01 114/01/01 114/01/01 114/01/01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369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369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369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3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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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