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抗字,114年度,1202號
TPHM,114,抗,1202,2025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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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202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林君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裁定(114年度聲字第869號),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
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規定甚明。又應執
行刑之酌定,係事實審法院於法定範圍內得自由裁量之職權
,倘其所酌定之應執行刑,並未違背法定方法或範圍,亦無
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者,即不得
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445號裁定
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林君翰前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
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確定在案(原審裁定附表編號2之犯罪事實欄誤載為「111年
11月18日(2次)」,應更正為「111年11月18日、111年12
月1日」;編號2備註欄關於曾經定刑之說明誤載「臺北地院
」,應更正為「臺中地院」),茲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
,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2年8月8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6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如附表編號2至6之犯罪日期欄所載,
均係在112年8月8日之前,又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均經科
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
行之刑,核屬正當,並整體考量受刑人於原審定執行刑陳述
意見回函所表示之意見略以:受刑人所犯編號1與6的罪均是
擔任車手,都是聽從蔣皓宇的指揮犯案,故其所犯編號1與6
之罪均具關聯性等語(見原審卷第37頁),以及受刑人所犯
附表各罪之罪質及關聯性,暨各罪之不法內涵及侵害法益程
度,並權衡受刑人之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等各項因素,
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6月,經核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並
未較重於所示各罪(附表編號2)前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8月)與附表編號1、3、4、5、6之宣告刑(依序為有期徒
刑14年6月、1年2月、6月、5年7月、18年11月)加計後之總
和(有期徒刑42年4月),未逾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除斟
酌受刑人對本件定刑表示之意見外,復說明審酌受刑人所犯
各罪罪質,犯罪之不法內涵及侵害法益程度等一切情狀,兼
衡法律之外部及內部界限為整體評價而裁處,顯非以累加方
式定其應執行刑,亦給予適當之恤刑,未逸脫前揭範圍為衡
酌,於法並無違誤。又他案犯罪態樣及應審酌之事由與受刑
人所犯各罪未盡相合,自難以比附援引為本案有否裁量濫用
之判斷。抗告意旨所執他案裁量情形指摘原裁定定刑不當,
泛稱刑法刪除連續犯後,數罪併罰應避免刑罰過重等,漫指
原裁定裁量過苛,或謂原審僅減少有期徒刑35年2月,違反
責任遞減原則、比例原則及相當原則等由,求為寬減之裁處
,均係對原審已考量前揭各情在內所為定執行刑裁量權之適
法行使,任意指摘,揆諸上揭說明,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罪) 有期徒刑1年1月(3罪) 有期徒刑1年2月(3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6月(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0月14日(4次) 111年10月14日至111年10月15日 111年10月16日(6次) 111年11月2日 111年11月2日至111年11月3日 111年11月18日 111年12月1日 111年11月3日至111年11月8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696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0673號等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040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臺中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92、57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22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39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28日 113年5月28日 113年6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臺中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92、57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22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3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8月8日 113年7月8日 113年8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969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09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152號 編號2所示之罪,曾經臺中地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2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1月(3罪)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有期徒刑1年(4罪) 有期徒刑1年1月(6罪) 有期徒刑1年2月(5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0月16日 111年10月16日(4次) 111年10月21日 111年10月10日(2次) 111年10月13日(2次) 111年10月13日至111年10月14日 111年10月20日(5次) 111年10月30日 111年10月31日 111年11月2日(3次) 111年11月2日至111年11月3日 111年11月3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6646號等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304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7714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154號判決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57號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40號判決 判決日期 113年7月19日 113年10月7日 113年12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154號判決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57號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40號判決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8月27日 113年12月12日 114年2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6357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1555號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20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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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