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抗字,114年度,1147號
TPHM,114,抗,1147,20250519,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147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高新龍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裁定(114年度聲字第966號),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高新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高新龍(下稱受刑人)因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確定,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審酌外部
界限、內部界限,受刑人犯罪類型、情節、次數相隔時間,
及受刑人表示之意見等情,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二、抗告意旨略以:懇請給予受刑人公平公正之裁定,充分考量
受刑人所請,讓其有再次悔過向上、改過自新之機會,重新
量刑,給其最有利之裁定,俾使早日重返社會。
三、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
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
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又依刑法第57條之規
定,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
之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
量標準,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
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
行為彼此間之關連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密接程度
及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
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映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施
以矯正之必要性等,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等情狀綜合判斷,
而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比例原則、公平原則及實質平等原
則(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156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4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先
後確定在案,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以原審法院為各該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各該判決書
、法院前案紀錄表及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
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最長期
為有期徒刑5年2月,合併刑期為有期徒刑7年10月,原審於
此範圍內,酌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6年,固無違背定應
執行刑之外部界限,且未較重於受刑人犯附表編號2、3所示
2罪,經裁判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加計編號1、4宣告
刑之總和有期徒刑6年2月。
 ㈡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4罪,均為毒品相關犯罪,其中編號
1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編號2、3為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或
未遂罪,編號4則為轉讓禁藥罪,犯罪時間在民國111年9月9
日至同年10月1日之間,係於1個月內為同一性質之犯罪,且
編號2至4販賣、轉讓毒品之對象為同一人,其尚非大盤或中
盤毒梟,依上整體犯罪過程,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原
裁定就附表4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難認已充分考量
上情,致有罪刑不相當之情,核屬過重。是抗告意旨指摘原
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撤銷。
五、又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於
有必要時,並自為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定有明文。本
件業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原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第1項規定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為受理抗告之第二
審法院,因認原裁定有上開可議之處而予撤銷,惟原裁定所
憑之基礎事實並未變動,且裁量違誤之事實已明,並經本院
詳述行使裁量之遵循標準,為使司法資源有效利用,應認合
於上揭規定所稱有必要自為裁定之情形。從而,本院參酌受
刑人之意見,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4罪如前述整體犯罪
過程之各罪關係,上揭4罪所反映受刑人之人格特性、犯罪
傾向、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施以矯正之必要
性、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先前已定之執行刑等因素,就受
刑人所犯上揭4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第2項所示,以使罪刑相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建華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111年9月30日 111年9月18日 111年10月1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6348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2391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2391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224號 112年度訴字第990號 112年度訴字第990號 判決 日期 112年02月04日 112年11月29日 112年11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224號 112年度訴字第990號 112年度訴字第990號 確定 日期 112年05月04日 113年03月14日 113年03月14日 是否得易 科罰金 是 否 否 備註 編號2、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5年6月
編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藥事法 轉讓禁藥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年9月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2391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990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1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990號 確定 日期 113年03月14日 是否得易 科罰金 否 備註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