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侵聲再字,114年度,10號
TPHM,114,侵聲再,10,202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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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侵聲再字第10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何偉誠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對於本院111年度侵上訴字
第172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侵訴字第4號、第11號;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852號;追加起訴案號:11
0年度偵字第3311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偉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
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
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
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何偉誠不服本院111年度
侵上訴字第172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於民國114
年4月8日具狀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且未釋
明得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
,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
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郭峻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子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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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