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侵上訴字,114年度,92號
TPHM,114,侵上訴,92,2025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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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侵上訴字第92號
聲請人 即
被 害 人 代號AD000-A112096(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代 理 人 陳映羽律師
被 告 馮淇泰





選任辯護人 陳恪勤律師
張宸浩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害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4年度侵上
訴字第92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即代號AD000-A112096之人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害人代號AD000-A112096為本案
性侵害犯罪被害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
款、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9之規定聲請訴訟參與,以使代
理人得代聲請人針對證據及其他審判相關事項適時陳述意見
等語。
二、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
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
與本案訴訟;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
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
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
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455條之40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馮淇泰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侵訴字
第57號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14年度侵
上訴字第92號案件審理中,有前揭起訴書及刑事判決書附卷
可佐。被告係因涉嫌對聲請人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
交罪而經提起公訴,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
罪,且聲請人為本案之被害人,符合前揭聲請訴訟參與之適
格要件,本院經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其等均
表示無意見,有本院114年5月8日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3份,
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
聲請人即被害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
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本件
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魏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星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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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