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交上易字,114年度,118號
TPHM,114,交上易,118,202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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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上易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范中豪


選任辯護人 蔡淑湄律師
吳鴻奎律師
康皓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交
易字第525號,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317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范中豪經原判決所認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
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
給付鍾張梅英新臺幣拾伍萬元,給付方式為:於民國一一四年六
月三十日前給付新臺幣陸萬元,其餘款項自民國一一四年七月
十日起,按月於每月三十日前給付新臺幣伍仟元,至全數給付完
畢為止。
  理 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
  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
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范中豪經原審法院認犯過失傷害罪,
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
算1日。經被告提起上訴,並明示僅就量刑部分上訴(見本
院卷第49頁),依上開說明,本院應據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
罪事實及所適用之法律,僅就原判決之刑之部分為審究,其
他部分則非本院審理範圍。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鍾張梅英
達成和解,請求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等語。
三、被告所涉刑之減輕事由:
  被告於肇事後停留於事故現場,並向前來現場處理之員警坦
承為車禍肇事之人而自首犯罪,嗣並接受裁判,有其自首情
形紀錄表可稽(參他卷第21至22頁),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
規定減輕其刑。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判決認被告罪證明確,而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本案
經鑑定結果,認告訴人在行人穿越道100公尺範圍內之無號
誌路口穿越道路,又未注意左右來車,為肇事主因,被告駕
駛普通重型機車,往右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變換車道駛入無
號誌路口,為減速慢行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為肇事次因,
有民國113年11月27日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竹苗區車
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竹苗區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可稽(參原
審卷第35至38頁),除未見原判決於量刑時審酌上情外,被
告於上訴後與告訴人以15萬元達成和解,並約定於114年6月
30日給付6萬元,其餘9萬元自114年7月30日起,於每月30日
給付5,000元,至全數清償完畢為止,有本院114年5月22日1
14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和解筆錄在卷可佐(參本院卷第65至
66頁),原審復未及審酌於此,所採量刑基礎已有變動,則
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刑,即非無據,應由本院就原判決所量
處刑度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騎車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
施,過失致告訴人受傷,然事後自首並坦承犯行,且已與告
訴人達成和解,並考經行車事故鑑定結果告訴人為肇事主因
、被告為肇事次因,兼衡以被告注意義務違反程度、所致告
訴人受傷程度,及其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需扶養母親
、現從事技術員工作、每月薪資3萬1,500元等家庭生活經濟
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過失致罹刑章,且已與 告訴人達成和解,堪認歷此偵審程序應知警惕,信無再犯之 虞,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並為確保被 告記取教訓、避免再犯及確實履行和解條件,爰依刑法第74 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宣告被告緩刑2年,並參酌雙 方所定和解條件,諭知被告應給付告訴人和解款項15萬元, 給付方式為:於114年6月30日前先給付6萬元,其餘9萬元自 114年7月30日起,於每月30日前給付5,000元,至全數給付 完畢為止。如被告未遵期履行而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 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品禎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偉逸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雪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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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