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4年度,892號
TPHM,114,上訴,892,2025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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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8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JANRUANG PHAPHITCHADAPHON



選任辯護人 彭瑞明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PHUMARIN KANSIRI



選任辯護人 沈鴻君律師(法扶律師)
周建才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CHIRASAWANON TIDA



選任辯護人 林曜辰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SRINUKUNKIJ WATCHARA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嚴孟君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JANRUANG PHAPHITCHADAPHON、PHUMARIN KANSIRI、CHIRASAWANO
-N TIDA及SRINUKUNKIJ WATCHARA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五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並均自即日起解除禁止接見、
通信、受授物件。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JANRUANG PHAPHITCHADAPHON、PHUMARIN KANS
-IRI、CHIRASAWANON TIDA及SRINUKUNKIJ WATCHARA等4人(
下稱被告4人)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
管制物品進口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並經原審各判處15年2
月至16年不等之有期徒刑,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
串證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至3款之情形,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裁定均於民國114年2月19
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受授物件。
二、按被告究竟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所規定之
羈押要件,以及羈押後其羈押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有無繼續
羈押及接見、通信、受授物件之必要,事實審法院本得斟酌
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形而為認定。
三、本案被告4人因涉犯上開罪嫌,經原審各判處15年2月至16年
不等之有期徒刑,並經本院駁回上訴,全案尚未確定,依此
情形已見其等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4人所犯之罪名與刑事
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重罪該當,良以重罪常伴
有逃亡、滅證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
罰之基本人性,且被告4人均為泰國人,在我國無固定住居
所,並經判處上開有期徒刑,依一般正常之人合理判斷,可
認為被告4人確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故有事實及相當
理由足認被告4人有逃亡之虞。茲本院訊問被告4人並徵詢檢
察官及辯護人之意見(本院卷第281、282頁),審酌訴訟進
行程度及全案證據資料,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就本
案追訴犯罪之國家利益及被告人權之維護,依比例原則衡酌
後,仍認非予羈押被告4人,顯難擔保後續審判程序進行及
將來判決確定後刑罰之執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
114年5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本案經調查證據完畢,因認無再予禁止被告4人接見、通信
、受授物件之必要,故一併諭知自即(13)日起均解除禁止被
告4人接見、通信、受授物件之處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翊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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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