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8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大維
選任辯護人 吳永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大維羈押期間,自民國114年5月17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大維(下稱被告)前經原審以113年度重訴
字第27號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8年。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
上訴,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依卷存相關事證,認被告涉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
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犯罪嫌疑重大,其
中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之
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500萬元以下罰金,因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
款之羈押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4年2月17
日執行羈押,至114年5月16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
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
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
有明文。
三、茲本院於114年4月30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意
見後,依被告供述內容,並審酌卷內相關卷證資料,認被告
涉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上開罪
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經本院於114年4月1
0日判決撤銷原判決關於被告刑之部分,改判被告處有期徒
刑6年6月,全案尚未確定。被告經此重刑諭知,為規避刑罰
之執行及妨害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甚高,參以一般人趨吉
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可預期其逃匿以規
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應有相當理由
足認其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
形。本院審酌上情,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
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
程度,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
。準此,本案被告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14
年5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魏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星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