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7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PUNGA ALISON NATALIE VICKY TE ARAROA
選任辯護人 蔡文傑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PANAPA CHRISTOPHER PAMU
在我國無固定住居所 (在押)
選任辯護人 潘仲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PUNGA ALISON NATALIE VICKY TE ARAROA 、PANAPA CHRISTOPHE
R PAMU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二日起,延長
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PUNGA ALISON NATALIE VICKY TE ARAROA 、
PANAPA CHRISTOPHER PAMU(下稱被告2人)前經本院訊問後
,認均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犯罪
嫌疑重大,並經原審各判處被告2人有期徒刑4年,均有相當
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
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裁定於民國114年2
月12日執行羈押。
二、按被告究竟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所規定之
羈押要件,以及羈押後其羈押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有無繼續
羈押之必要,事實審法院本得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
情形而為認定。
三、本案被告2人因涉犯上開罪嫌,業據本院改判各處有期徒刑5
年4月,尚未確定,依此情形已見其等犯罪嫌疑重大。又其
等所犯之罪名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重罪
該當,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滅證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
、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且被告2人均為外籍人
士,在我國並無固定住居所,依一般正常之人合理判斷,可
認為其等確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故有相當理由足認有
逃亡之虞。茲本院訊問被告2人並徵詢檢察官及辯護人之意
見(本院卷第239至241頁),審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全案證據
資料,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就本案追訴被告犯罪之
國家利益及被告人權之維護,依比例原則衡酌後,仍認非予
羈押,顯難擔保後續審判程序進行及將來判決確定後刑罰之
執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114年5月12日起,延長
羈押2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廖建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