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4年度南小調字第371 號
聲 請 人 南雲金都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渙彰
代 理 人 端木家萬
相 對 人 甲○○
代 理 人 莊自民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調字第371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4年9 月8 日下午2 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法庭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貞秀
書記官 陳慧玲
通 譯 張信惠
到場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端木家萬 到
相對人代理人 莊自民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萬玖仟零肆拾元。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於後
聲請人代理人 端木家萬
相對人代理人 莊自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慧玲
法 官 郭貞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