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4年度,445號
TPHM,114,上訴,445,202505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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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445號
上 訴 人 蘇建宗
即 被 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唐禎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判決所載合議庭組織「法官黃美文」應更正為「法官雷淑雯」。
  理 由
一、裁判如有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
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
項明文規定。
二、本判決關於合議庭組織部分,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 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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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