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445號
上 訴 人 蘇建宗
即 被 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唐禎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判決所載合議庭組織「法官黃美文」應更正為「法官雷淑雯」。
理 由
一、裁判如有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
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
項明文規定。
二、本判決關於合議庭組織部分,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 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