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4年度,1336號
TPHM,114,上訴,1336,2025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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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13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PATTANAKITCHOTINUN NUTCHAYAPA



選任辯護人 姚宗樸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PATTANAKITCHOTINUN NUTCHAYAPA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十四
年六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PATTANAKITCHOTINUN NUTCHAYAPA因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被告等人所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重罪,且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考量被告為外
籍人士,短暫至入境我國,在台無親友及固定之住所,有相
當理由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被告應自民國114年3
月12日起予以羈押在案,至同年6月11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查,本院於114年5月21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辯護
人意見後,審酌被告就上開運輸毒品罪嫌已坦認在卷,且依
卷存相關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運輸第二
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經原審
判處上開有期徒刑,衡諸其已受上述重刑之諭知,本於趨吉
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可預期其逃匿以規
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且被告為外籍
人士,為運輸毒品入境我國,在台無親友及固定之住所,有
相當理由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本院
復考量被告所涉運輸第二級毒品犯行之犯罪情節,嚴重危害
社會秩序,並斟酌國家社會公益及被告之基本權利,為確保
日後訴訟程序及國家刑罰權之具體實現,因認被告仍有繼續
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6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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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