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4年度,1044號
TPHM,114,上訴,1044,2025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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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10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WONGTHA PONGPAT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法律扶助)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SORSIT ATITAYA



選任辯護人 馮馨儀律師(法律扶助)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PRAMPUNT ARAYA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嚴孟君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SRIPRAPA JARUNAN



選任辯護人 黃柏彰律師(法律扶助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LUMTHAISONG PISUTINUT



選任辯護人 余昇峯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WONGTHA PONGPAT、SORSIT ATITAYA、PRAMPUNT ARAYA、SRIPRAP
A JARUNAN、LUMTHAISONG PISUTINUT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WONGTHA PONGPAT、SORSIT ATITAYA、PRAMPUN
T ARAYA、SRIPRAPA JARUNAN、LUMTHAISONG PISUTINUT因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涉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嫌
疑重大;被告等人所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經原審各判處有期徒刑12年(WONG
THA PONGPAT)、5年8月(SORSIT ATITAYA、SRIPRAPA JARU
NAN、LUMTHAISONG PISUTINUT)、2年4月(PRAMPUNT ARAYA
),考量被告等均為外籍人士,短暫至入境我國,在台無親
友及固定之住所,有事實(且有相當理由)足認為有逃亡之
虞,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第3款規定,裁定被告應自民國114年2月26日起予以羈
押在案,至同年5月25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查,本院分別於114年5月14、16日訊問被告5人,並聽取
檢察官、辯護人意見後,審酌被告5人就上開運輸毒品罪嫌
均已坦認在卷,且依卷存相關證據資料,足認被告5人涉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
重大;且所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重罪,被告5人分別經原審判處上開有期徒刑,衡諸其
等已受上述重刑之諭知,本於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
罰之基本人性,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
執行之可能性甚高,且被告5人均為外籍人士,為運輸毒品
入境我國,在台無親友及固定之住所,有事實(且有相當理
由)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本院復考
量被告5人所涉運輸第二級毒品犯行之犯罪情節,嚴重危害
社會秩序,並斟酌國家社會公益及被告之基本權利,為確保
日後訴訟程序及國家刑罰權之具體實現,因認被告5人仍有
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14年5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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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