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更一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ATWOOD ROBIN DAWN MARIE女
選任辯護人 馬承佑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ATWOOD ROBIN DAWN MARIE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陸月
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ATWOOD ROBIN DAWN MARIE前經本院認為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懲治走私條
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
難進行審判,自民國114年3月6日執行羈押,至114年6月5日
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
4年6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
、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於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