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14年度,693號
TPHM,114,上易,693,2025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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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易字第6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志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4213號,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第一
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2363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
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呂智勇(下稱被告)因犯持有第二級毒
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經原審法院以113年度審易字第4
213號判決判處罪刑,被告於上訴期間內之民國114年1月6日
提起上訴,惟其上訴書狀僅記載:理由後補一語(見本院卷
第19頁),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經
本院於114年4月18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14年4月28日寄存於被告住所
地「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警察機關即「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一節,此有本院上開刑事裁定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頁)。惟被告迄今未補
正上訴理由書,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等存卷可考(見本院卷第53至57頁),揆
諸上開說明,其上訴顯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朱家麒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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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