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14年度,395號
TPHM,114,上易,395,2025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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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易字第395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瑀蕎



選任辯護人 廖本揚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
度易字第1239號,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780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林瑀蕎為無罪之
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
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原審判決被告無罪,無非係以原審勘
驗「經國翫」社區第三屆管理委員會民國111年11月6日會議
錄音檔之勘驗結果,被告確有在會議中聽聞告訴人康進昇
社區總幹事羅平和在言語上交鋒,告訴人有使用較為激進之
言語並罵「幹」等情,而認告訴人罵髒話之客觀事實並非完
全憑空虛捏,尚難認具有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主觀犯意。惟查
,被告係在通訊軟體LINE「第三屆委員」共10名成員之群組
內,傳送「11月還是12月一直聽到某委員一直罵髒話」等語
之不實事項,而上開「一直罵髒話」等語,顯與原審勘驗會
錄音檔之結果,顯示告訴人僅在會議中講電話時出口罵「
幹」等情不符,實難認被告所述「一直罵髒話」等語,有何
依據,從而被告確有以不實事項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主觀犯意
。原審未審究上情,遽認被告無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主觀犯意
,而認被告無罪,實有違反經驗與論理法則之不當。原判決
認事用法尚嫌未恰,請撤銷原判決,另為更適當合法之判決
云云。
三、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
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
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
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
之保障。惟為保護個人名譽、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
國家對言論自由尚非不得依其傳播方式為適當限制。而刑法
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
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同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
,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
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
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
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
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
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
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
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此即司法院釋字第509號
解釋所揭櫫之「真正惡意原則」。而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者
,得阻卻刑法誹謗罪責之外,亦係本此相同之旨趣所為之規
定。所謂「善意」,係指非專以貶損他人名譽為目的,行為
人只要針對可受公評之事提出其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而
非以毀損他人名譽為唯一目的,即可推定行為人係出於善意
;所謂「可受公評之事」,則指與公眾利益有密切關係之公
共事務而言,故行為人公開發表之意見,縱嫌聳動或誇張,
然其目的不外係為喚起大眾注意,藉此增加大眾對於公共事
務之瞭解程度。是以對於誹謗罪阻卻刑罰之標準,應從寬採
取「合理評論原則」及「實際惡意」原則。所謂「實際惡意
」原則在應用上,若表意人對於具體事實有合理之懷疑或推
理,而依其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公平合理地提出主觀之評
論意見,且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之目的者,不問其評論
之事實是否完全真實,即可推定表意人係出於善意,得免去
刑責之處罰。
四、經查:
 ㈠觀諸被告於112年2月16日20時44分至21時3分間在「經國翫」
社區第三屆委員LINE群組之對話紀錄顯示:「
  被告(20時44分傳送):第三屆委員也都不好當 辛苦大家

  Lisa(20時54分傳送):當日有住戶說自己從不匿名 都是
實名發言 戶號全名打出來符合他的風格
  被告(20時58分傳送):會議全程錄音錄影 也保護委員 保
護物業 不會被霸凌 也不會有委員一直罵髒話或是威脅經理
  被告(20時59分傳送):11月還是12月一直聽到某委員一直
罵髒話 我覺得非常Low
  被告(21時00分傳送):我當時也覺得很不舒服
  陳淇榛(21時00分傳送):所以我說理直要氣和 不能把情
緒帶到我們身上
  被告(21時00分傳送):為何大家都沉默不敢講話
  陳淇榛(21時00分傳送):因為我不在 我在一定講
  陳淇榛(21時01分傳送):那妳為何不反應 現在才講 不舒
服就要說啊
  被告(21時01分傳送):我當下講了
  被告(21時02分傳送):妳可以去調閱
  陳淇榛(21時02分傳送):那就好了 講了 他不停止 那就
是他個人問題 不是也辭了委員嗎
  被告(21時03分傳送):他是辭了」
  ,此有告訴人於偵訊時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在卷可稽(
見112偵31780卷第37至41頁),由上開對話過程之脈絡觀察
,被告係發表關於社區管理委員會會議全程錄音錄影之建議
及目的,係為「保護委員及物業」,並說明緣由係其於111
年11、12月會議時聽到「某委員罵髒話」,因而評論:「某
委員一直罵髒話,我覺得非常Low、覺得很不舒服」等語,
核被告係基於擔任社區管理委員之身分,對於社區管理委員
會之公共事務所為建議及評論,而被告為上開言論時,並未
指名道姓,亦未以代號或暗語影射特定委員,僅因與被告對
話之另一名委員陳淇榛早已知悉「罵髒話之委員」為何人,
而回以「他不停止,那就是他個人問題,不是也辭了委員嗎
」,被告始回以「他是辭了」等語,實難認被告於上開LINE
群組內發表「11月還是12月一直聽到某委員一直罵髒話」等
語之主要目的,係為損害告訴人名譽,而具有貶損告訴人名
譽之主觀惡意。
 ㈡再稽之原審勘驗「經國翫」社區第三屆管理委員會111年11月
6日會議錄音檔之結果(詳原判決附件所示),關於會議中
討論社區住戶違規放置雜物應如何改善之議題時,告訴人確
有對物業公司派駐社區之總幹事羅平和表示:「我花錢請你
來執行我的業務,然後我來處理你的事情,那你薪水給我啊
。哼(不以為然之口氣)…我在大群組幫你處理你的事情,
然後你領薪水?」等語,復於會議中講電話時口出「幹」一
語,此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113易1239卷第63至67
頁),可見在上開會議進行中,告訴人對社區總幹事所為言
詞內容較為激進,復於講電話時「罵髒話」,被告因認告訴
人於會議中所為言詞不適當,並認告訴人「在111年11月或1
2月間一直罵髒話」,為維護管理委員及物業人員之權益,
遂發表「管委會會議應全程錄音及錄影」之建議,難認被告
所述「在111年11月或12月間一直罵髒話」等語,毫無根據
,雖被告所為「一直罵髒話」之描述,與告訴人罵髒話之頻
率有落差,惟就告訴人罵髒話之客觀事實尚非完全憑空虛捏
,被告既係對公共事務善意發表評論,縱其所發表之內容稍
嫌誇大,仍難認其具有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主觀犯意,自得以
阻卻刑法之誹謗罪責。  
 ㈢綜合上情,尚難認被告係對告訴人名譽予以恣意攻擊,而具
有誹謗告訴人名譽之主觀犯意,縱令被告所傳送之訊息內容
有使告訴人感到難堪或不快之負面評價,仍不能遽以刑法加
重誹謗罪相繩。原審審理後,認檢察官所舉證據,不能證明
被告犯罪,而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核無不當,應予維持。檢
察官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郁芬偵查起訴,檢察官方勝詮提起上訴,檢察官蔡佩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陳俞伶                   法 官 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邱紹銓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2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瑀蕎 



選任辯護人 廖本揚律師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17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瑀蕎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瑀蕎與告訴人康進昇均自民國111年7 月1日起,擔任桃園市○○區○○路000巷「經國翫」社區第三屆 管理委員會(下稱第三屆管委會)委員,被告因參與該社區 於111年11、12月召開之社區會議,明知告訴人未曾於該等 會議中「一直罵髒話」,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 謗之犯意,於同年12月告訴人辭任第三屆管委會委員後之11 2年2月16日20時58分許,在通訊軟體LINE「第三屆委員」共



10名成員之群組內,先傳訊提及管委會會議應全程錄音錄影 ,以保護委員及物業人員免遭霸凌後,復即於同日20時59分 許,傳送「11月還是12月一直聽到某委員一直罵髒話」等文 字訊息,繼於同日21時3分許,傳送「他是辭了」等文字訊 息,一則特定指摘對象為業已辭任第三屆管委會之告訴人, 一則表達告訴人於111年11或12月召開之第三屆管委會會議 中「一直罵髒話」之不實事項,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因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 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 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 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 之懷疑存在時,致無從形成對被告有罪之確信,即應由法院 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 意旨參照)。次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 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 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 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 ,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 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加重誹謗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 告訴人之指訴、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定泰經國翫第三屆 管理委員會當選名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12年11 月1日桃警分刑字第11200766031號函暨所附「經國翫」社區 於111年11月及12月第三屆管委會會議紀錄、出席者簽名表 及會議錄音光碟等證據資料,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間,在通訊軟體LINE「第三屆委 員」群組中傳送訊息,指稱告訴人於第三屆管委會會議中一 直罵髒話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加重誹謗之犯行,辯稱: 我所傳送的訊息並非不實事項,開會時我有聽到告訴人講髒 話,我覺得在管委會上聽到髒話不太合適,覺得很不舒服, 才會在LINE上傳送這些文字等語;辯護人為其辯護稱:於11 1年11月6日第三屆管委會會議中,告訴人之發言除有夾雜不 雅詞彙「幹」外,對於物業公司人員也很不客氣,當日討論 住戶違規設置物品之議題時,總幹事羅平和曾建議委員可以 在社區大群組提醒住戶,並稱物業公司基本上不會參與大群



組等語,告訴人不同意羅平和之言論,即以嘲諷態度回應, 被告認為討論事情不應該如此,因此有建議按照SOP走,替 羅平和緩頰,此與被告上開傳送之訊息兩相對照,可證被告 上開傳訊文字內容係屬真實,且係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 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實無散布文字誹謗之犯行等語。 經查:
  ㈠被告與告訴人均自111年7月1日起,擔任桃園市桃園區經國 路198巷經國翫社區之第三屆管委會委員,告訴人於111年 12月辭任第三屆管委會委員;又被告於112年2月16日20時 58分許,在通訊軟體LINE「第三屆委員」共10名成員之群 組內,先傳訊提及管委會會議應全程錄音錄影,以保護委 員及物業人員免遭霸凌後,復即於同日20時59分許,傳送 「11月還是12月一直聽到某委員一直罵髒話」等文字訊息 ,繼於同日21時3分許,傳送「他是辭了」等文字訊息, 被告所傳送上開文字訊息中「某委員」係指告訴人等情, 為被告所不爭執,且經告訴人於警詢及偵訊時指訴明確, 並有通訊軟體LINE群組對話紀錄擷圖、「經國翫」社區第 三屆管理委員委員當選名單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先 堪認定。
  ㈡惟查:
   ⒈經本院勘驗經國翫第三屆管理委員會111年11月6日會議 錄音檔案,勘驗結果如附件所示,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在 卷可佐(本院易卷第64至67頁),可知於該日會議中, 有關社區住戶違規放置雜物應如何改善事宜,當時社區 經理羅平和提議由管理委員在社區住戶LINE群組中協助 規勸,遭告訴人拒絕,告訴人即要求羅平和加入社區住 戶LINE群組,羅平和則回應物業人員不會加入該群組, 告訴人進而反譏「我花錢請你來執行我的業務,然後我 來處理你的事情,那你薪水給我啊」、「我在大群組幫 你處理你的事情,然後你領薪水?」等語,羅平和重申 管理委員僅係幫忙提醒住戶、互相規勸,告訴人仍不滿 羅平和之提議,回稱「你都把問題丟來給我?」、「我 覺得你就是這樣,還是我現在群組裡面加你進來?」等 語,雙方均認為若由自己對住戶規勸,將會造成自己與 住戶間產生對立,另外告訴人於此後約20分鐘左右,在 會議中講電話時出口罵「幹」。
   ⒉關於被告傳送上開訊息之緣由,據其陳稱:我覺得告訴 人對經理(即指羅平和)講話重一點,會議當下我覺得 不舒服,我認為這樣的發言不妥當,所以趁勢覺得我們 的會議應該要錄音錄影一併進行等語(偵卷第146頁;



本院易卷第97頁),證人羅平和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 日康進昇在會議中感覺言語有點激進,在討論議題時, 我們雙方對於自己之立場比較針鋒相對等語(本院易卷 第89頁),被告進而於112年2月16日20時58分許,在「 第三屆委員」LINE群組中傳送「會議全程錄音錄影,也 保護委員,保護物業,不會被霸凌」、「也不會有委員 一直罵髒話或是威脅經理」、「11月還是12月一直聽到 某委員一直罵髒話」(偵卷第37至39頁)。   ⒊綜觀被告傳送上開訊息之背景脈絡,乃源起於111年11月 6日管委會會議中,告訴人與羅平和就住戶違規堆置雜 物一事應由何人向住戶規勸,雙方意見分歧,告訴人說 話之口氣、用語較為鋒利,羅平和說話較為溫和,且告 訴人在會議中有出聲罵「幹」,被告因認告訴人所為舉 措不適當,為避免有管理委員一直罵髒話或霸凌、威脅 羅平和,遂要求管委會會議應全程錄音及錄影,以維護 管理委員及物業人員之權益,並指稱告訴人在111年11 月或12月間一直罵髒話。而依本院勘驗結果,雖僅有聽 到告訴人罵一聲「幹」,與一直罵髒話之情形在次數頻 率上有些許差異,然綜觀前述被告傳訊緣由及訊息內容 ,併參酌被告確有在會議中聽聞告訴人與羅平和在言語 上交鋒,使用較為激進之言語,並聽聞告訴人罵「幹」 等情,被告因而評論告訴人一直罵髒話,描述罵髒話之 頻率縱有些微落差,惟就告訴人罵髒話之客觀事實仍非 完全憑空虛捏,尚難認具有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主觀犯意 。此外,檢察官復未能提出其他證據,以證明被告確有 妨害告訴人名譽之主觀犯意,縱令被告所傳送之訊息內 容有使告訴人感到難堪或不快之負面評價,仍不能遽以 刑法加重誹謗罪相繩。
五、綜上所述,本案依檢察官所舉各項證據方法,難認被告有公 訴意旨所指加重誹謗犯行,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 ,揆諸前揭說明,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本院認不能證明被告 犯罪,自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郁芬提起公訴,檢察官方勝詮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附件:
檔案名稱:voice_0000000.m4a 編號 錄音檔案時間 勘驗結果 1 1:24:40-1:27:04 羅平和:就是說有些委員在大群組裡面,可     以規勸一下,就是說幫忙一下,裡     面的東西…… 康進昇:不要。 羅平和:不要? 康進昇:那你加進來啊。 羅平和:啊? 某女子:呵呵康進昇:你加進來我們大群組好不好? 羅平和:基本上一般的物業不會去參加大群     組,因為在大群組…… 康進昇:可以吧?我花錢請你來執行我的業     務,然後我來處理你的事情,那你     薪水給我啊。哼(不以為然之口氣     )。 某男子:那每個人…… 康進昇:我在大群組幫你處理你的事情,然     後你領薪水? 羅平和:這個好像也不是這樣子啊,該我做     的我一定會做啊。 康進昇:那你叫我、你說委員? 羅平和:我說委員來幫忙提醒住戶,能夠把     這些東西撤除掉,是這樣子而已。    因為這是相互規勸。 某女子:沒關係啦,就照SOP啦,就是…… 羅平和:對不對?因為本來…… 康進昇:你都把問題丟來給我? 羅平和:這不是把問題丟過來給你。 康進昇:我覺得你就是這樣,還是我現在群     組裡面加你進來? 某女子:我覺得不要做人身攻擊。 羅平和:沒有,這個東西我們就是實事求是     。 康進昇:我覺得…… 某女子:我覺得不建議你這樣子,我們就是     把問題按照SOP。 康進昇:你說要照SOP做,那你還叫我們去把     這個事情弄到大群組? 羅平和:我是建議,我是建議看可不可以。     因為有些事大小事可以化小。因為     有些事你完完全全,全部都要往上     報,基本上就會形成住戶間的對     立。對立之後會產生很不好…… 康進昇:到大群組裡面,就會造成住戶的對     立。 羅平和:是啊。那意思是說提醒住戶,已經     有這個,是不是可以按這個…… 某女子:沒關係啦,你意思我知道。 羅平和:好,OKOK,我只是建議啦,我沒有     別的意思啦。 某女子:就是說,或許我們可以做的更溫柔     一點,就是我們要報建管處之前,     我們再公告一次,就是說這些違規     住戶…… 羅平和:也行也行。 某女子:我們用XX代替,你不改善,我們下     個禮拜一就是行文給建管處,就是     直接依法辦理。這樣比較可能理性     一點。 某女子:就是先公告一次。 羅平和:OKOK。 某女子:那如果第三次的話,我們就是公告     我們要跟他說,就是我們要報建管     處。 羅平和:好,那我們有關於這個…… 某女子:應該是這樣啦,經理,我們就是調     整一下,剛才康委員就是說,我們     很多事情就是不要在大群組直接跟     住戶講你們該怎樣。 2 2:58:35-3:00:04 羅平和:我剛講的是七大項11品項,就是這     個是羅列出來的,這是申報的。 某女子:這個是不是跟我們現在下雨天,不     應該灑水系統要啟動有關係? 羅平和:灑水系統那個要自己去切,因為我     要叫消防來,看要怎麼關掉。 某女子:所以理論上我們下雨天是不用灑水     的啊,還是那是雨水回收,其實有     沒有灑沒關係羅平和:對,沒有關係,我們是雨水回收的     系統,不是自來水,除非雨水抽不     到的時候才會打自來水,把自來水     打進去。 某女子:喔,那這是什麼東西啊? 羅平和:這是…… 某女子:我看…因為我不是學這個的,真的     不知道這是什麼。 羅平和:他是講啊,情報異常,造成雨水抽     空,那就是浮球不靈。 某女子:那就是…… 羅平和:那個浮球會控制到水池到底要不要     去抽。要抽…… 某女子:那是壞了我們就無法回收雨水了? 羅平和:對,有可能,對。所以我們要換浮     球。好,我們那個,14頁喔,第14     頁是他的改善計畫書。然後第15頁     是我們的報價單,第15頁。 某女子:嗯嗯嗯。 某女子:那一家沒開……(便當送到現場) 羅平和:喔,另外一家的喔,好。 某女子:謝謝。 某男子:好,我們把這個議案表決完,我們就用餐。 羅平和:好。 康進昇:幹,我不是叫你不要……(講電話)【03:00:00-03: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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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