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上字第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奕羽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3樓
送達代收人 林盛煌 住○○市○○區○○○路0段00號4樓之1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于念莒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3樓
之2
居新北市○○區○○路00號7樓之2
周佳蓁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2樓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
國113年8月6日所為113年度附民字第1081號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上訴人即被告于念莒、周佳蓁因偽造文書等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審審理後,諭知
被上訴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本院判決駁回上
訴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審就上訴人即原告于念莒、周佳
蓁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駁回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經
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仍以被上訴人犯罪事證明確,上訴指摘
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之上訴聲明所
載,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思葦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