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1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薛隆廷
選任辯護人 黃郁叡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昱傑
選任辯護人 林君鴻律師
連詩雅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於民國113年7月10日所為112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844、9845、9846
、12887、12892號,以及移送併案審理之112年度偵字第19957號
、113年度偵字第13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薛隆廷、王昱傑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伍月拾肆日起
,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薛隆廷、王昱傑前經本院認為犯妨害自由等罪
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
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3年8月14日執行羈押,嗣經第
三次延長羈押,至114年5月1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
4年5月14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家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