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3546號
參 與 人 城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志軒
參 與 人 奧羅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琬筑
上列參與人參與被告廖振瑋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本院113年
度上訴字第3546號)沒收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546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認有不應參與之情形者
,應撤銷原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5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廖振瑋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10月23日裁定參與人城將科技有限公司、奧羅爾國際有
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惟經調查後,認本件應無對參
與人諭知沒收犯罪所得之問題,有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54
6號判決在卷可查,是本件參與人已無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
,本院上開參與沒收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柏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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